泓法战队: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和民事经济合同纠纷?
洪树涌、李泽如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曾有人来咨询,其在口罩期间因为口罩紧缺而向一位自称有大量货源的卖家购买了35万元左右的口罩,在支付款项后卖家百般推脱拒绝发货直至失联,咨询该如何处理?
笔者当时提出的建议是先刑后民(也即先去报案,报案不成最后再走诉讼这条路),但是当事人当时并未听取律师建议,因为卖家在不久后主动联系了当事人并向其出具了一份书面的《债权债务确认书》,然后再度消失。当事人遂前往派出所报警,警察以“该案属于民事经济合同纠纷”为由让当事人去法院起诉。
实务中类似的情况经常发生,虽然这个实例发生在较久之前,但据其所言是非常典型的——当事人称自己被诈骗后到派出所报案,但是警察以“案件不属于公安管辖,民事合同纠纷应该去法院起诉”为由不予立案,然后当事人来问律师这时候该怎么办,应该听警察的直接去法院起诉吗?
因为合同诈骗罪和民事经济合同纠纷均系围绕着“合同”展开,不论是口头合同也好,书面合同也罢,其二者的外观非常相似,所以导致二者不易区分。实践中,受到刑法的谦抑性影响以及因为有“合同”的存在,所以塑造了部分案件看似不涉罪的民事外观,导致被合同诈骗的单位或个人选择直接去法院起诉,从而错失了通过刑事控告的手段维权的机会。
因此,要回应上面提出的这个疑问,首先需要清楚合同诈骗罪和民事经济合同纠纷各自的含义以及其二者之间的区别,毕竟定性决定着救济方向。
一、含义
【合同诈骗罪】
1、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构成要件:
(1)主体:一般主体(对主体身份无特殊要求,自然人、单位实施此类行为均可构成犯罪)
(2)客体:复杂客体(侵犯公私财产的同时也妨害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秩序)
(3)主观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4)客观要件: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民事经济合同纠纷】
1、民事经济合同纠纷指因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2、性质:民事纠纷,受民事相关法律制约。
3、解决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起诉等民事方式。
二、如何区分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经济合同纠纷因“合同”而外观相似,故区分二者要究其内因,最关键的就是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笔者将列举以下方面以提供综合判断思路:
1
行为人身份主体是否属实
如果行为人一开始就使用假名、化名、冒用他人姓名签订合同,有可能被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
行为人签约时是否具备履约能力
若行为人在签约时具备相应履行合同约定的能力,但因客观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造成违约,此种一般属于民事纠纷,受控于民事法律。
若行为人在签约时就不具备或过度夸大自己的实际履约能力,其为了能够骗取财物而给当事人造成可期待信赖利益的假象,此种可被认为存在诈骗的主观故意。
3
合同是否具有实际可履行性
行为人为了掩盖骗取财物的目的,在合同中时可能会故意制造陷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导致合同内容根本无法正常履行下去或是仅仅履行一小部分内容后置之不理,此种可被认为是合同诈骗。
4
违约后行为人的态度是否积极
若是民事经济合同纠纷,在发生违约后,行为人通常会采取积极的态度和方式进行补救,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哪怕是最终诉诸法院。
若是合同诈骗,在发生违约后,行为人通常会采用消极的方式对待,例如回避、找各种理由推搪拒绝、失联、卷款跑路等。
合同诈骗罪在实务中普遍存在刑事控告、立案难的问题,但笔者认为刑法的谦抑性并不代表只要存在合同关系便一概属于民事纠纷。
以上内容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律师简介 / Lawyer profile
洪树涌 广信君达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刑事诉讼专业部部长、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李泽如 广信君达执业律师、广信君达刑事部成员、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成员
广信君达泓法刑辩律师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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