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预缴罚金是否能够成为刑事案件辩护的一种方式(三)

  发布时间:2024-12-04 15:54:44 点击数:
导读:‍洪树涌、方伟哲广东泓法刑辩战队通过前面两篇文章,笔者认为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主动预缴罚金可以作为一个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辩护思路之一。但在个案辩护过程中,也确实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那么在个案中如何


洪树涌、方伟哲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通过前面两篇文章,笔者认为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主动预缴罚金可以作为一个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辩护思路之一。但在个案辩护过程中,也确实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那么在个案中如何确定是否可以提预缴罚金这个思路,以及可能会面临哪些问题呢?笔者大致分了三种情况,作为抛砖引玉。

1,有罪无罪争议比较大的案件,不做预缴罚金的辩护。

该类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事人不认罪且在事实和证据认定方面有很大无罪空间的案件就没有预缴罚金的必要,预缴罚金作为这类案件的辩护要点不仅不利于案件的无罪辩护,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与无罪辩护的思路相违背。

值得注意的是,这类型可能会随着辩护策略变化而辩护,在审判阶段的辩护过程中要及时的跟进。

2,事实确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认罪认罚案件相对比较单一的案件,争取预缴罚金。

这类案件的辩护空间已经很有限,在犯罪行为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只能做罪轻辩护的情况下,多一个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就是对当事人判决结果往好的方向做努力。这类案件到法院审理阶段在其他罪轻情节的基础上进一步争取预缴罚金的辩护,不仅能够为当事人在自由刑方面进一步的争取到酌定从轻的机会,在罚金刑的数额方面也会相应的低限度争取。

比如危险驾驶罪,在证据搜集固定合法,酒精含量无异议,事实认定清楚,证据也相对比较单一,在其他罪轻情节辩护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个预缴罚金的罪轻辩护相对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会更加全面。

3,当事人认罪,但从证据方面有一定的无罪空间的案件,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具有预缴罚金的条件。

这类案件和当事人沟通时就比较需要专业的分析以及程序方面的告知,案件有一定的无罪空间,但当事人没有做无罪辩护的准备,那么做无罪辩护风险就很大,在和当事人充分沟通商定好辩护思路后,预缴罚金也要机动性的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来来判断是否提出。

比如根据法庭审理情况逐渐趋向上述第1种情况时,就没有预缴罚金的必要或者说一审不理想上诉后二审才考虑的问题。如果经过审理发现趋向第2种情况,无罪空间进一步缩小或者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能够接收的情况下,即可以提出预缴罚金的思路进一步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权益。

上述是三个比较简单的分析判断“模型”,实践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的问题,甚至将是否预缴罚金作为控辩双方在有罪和无罪之间,有罪和罪轻之间的博弈,就要结合个案中去判断。总之目前预缴罚金通常只会作为酌情从轻的一个情节,切不可因小失大。


另外,是否要做预缴罚金刑辩护,要和当事人以及家属做好充分沟通,建议至少沟通以下两点。

一个是预缴罚金的数额问题。

有些罪名在罚金刑方面会规定罚金的范围,比如《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部分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又比如《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部分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而有些法条并没有明确规定罚金的范围。比如《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部分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那么在预缴罚金时具体准备多少罚金来预缴,除了和经办人沟通协商好以外,也要和当事人及家属做好充分沟通,尤其是涉案金额巨大的案件,相应的罚金刑的数额就大,在违法所得冻结的情况下,当事人或家属可能一时无法准备大额的资金来预缴。

一个是预缴罚金的效果问题。

该类问题主要凸显在是否能争取到缓刑,或者预缴罚金后刑期有明显差别方面。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预缴罚金在实际案件中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否适用缓刑的一个评判标准,但从某种角度上预缴罚金仅能认定为有悔罪表现,属于缓刑条件的其中一种,因此预缴罚金并不必然的能够争取到缓刑,尤其是当事人还在羁押的情况下。向办案人员全力争取的同时,也要向当事人及家属做好充分的沟通工作。


----------《完》----------


作者简介:

洪树涌律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成员、刑事专业部部长

广东泓法刑辩律师战队负责人


方伟哲律师

广东泓法刑辩律师战队成员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部副秘书长

欢迎转载,需要转载本号作品请注明来源和作者,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广信君达泓法刑辩律师战队——

上一篇:泓法战队:“虚拟资产”交易列为洗钱方式之一,这说明了什么?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