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解除与非亲生父母的关系
已回复2013-06-04 15:29:02
你好,
我是潮南的,93年出生,请问我不是爸爸亲生的,当初也没有去办收养登记,而且他有另一个亲生的儿子,我要如何才可以和他解除父子关系?
是不是要起訴"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
或是"收养无效的确认"?
謝謝!
1992年的《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1999年修正后的《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你们共同生活的时间为1993年,应适用修正前即1992年的《收养法》。你们虽未办理合法的收养登记手续,不知道你是否已经办理了入户手续,但双方以母子相称并在一起生活,应视为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共同生活,事实收养关系成立。
由于你们的收养关系没有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门部门登记,因此,如果你们要解除收养关系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但是,不管发生什么事,人家已经养你这么大,希望你不要忘记他们的养育之恩。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3-06-11 12:01:35